《大唐皇太子》
作者:凌己

正文 一百四十六章:商议新法 (1/2)
 
    李承乾其实也没有多强烈的想要杀了崔康。

    虽然他做的这些事的确是该死,但杀了又怪可惜的。

    虽然从崔家身上敲不出竹杠来,但也可以让崔博文终生就在灵州服牢役嘛。

    让他干一辈子的活,怎么着也能回点本。

    但奈何这崔博文却是不识好人心,一通话赶话的,搞的要是不杀了他,那李承乾还就是个臭弟弟了。

    做人啊,还是应该收敛点啊。

    李承乾莫名的摇了摇头,看的崔博文一愣一愣的。

    崔博文是怎么都没想到李承乾居然能说出这种话来。

    为他特地立一部新法。

    这尼玛也着实太过嚣张了吧!

    崔博文下意识的便觉得好笑,但李承乾偏偏又是一副认真至极之色,让他想笑却又笑不出来。

    “在下区区一草民,没想到竟值得殿下如此对待,殿下可真是大手笔啊。”

    短暂的一阵不安之后,崔博文快速的调整了过来。

    想立新法?

    那就立好了,崔博文丝毫不惧。

    说到底,灵州是大唐的灵州,不是他李承乾的封国。

    李世民给他的只有军政自主权,并不是将灵州直接分封给了他。

    想要立新法治他的罪,那就必须得经过朝廷,要不然,那就是私法。

    而如果经过朝廷的话,崔康也不是吃干饭的。

    而用私法杀他,又何谈堂堂正正。

    崔博文眼底深处一片轻蔑之色,李承乾也知晓此人心中在想什么。

    这事的确是棘手,但棘手也得办,不然,还真的就让这崔博文看轻了。

    “房遗爱!”

    李承乾一嗓子,待在偏殿的房遗爱立马跑了进来。

    “殿下。”

    “将他带去地牢,寻个郎中来,该调养调养该治病治病,给我好生招待着。”

    房遗爱一脑门的问号,不明白李承乾这是玩的哪一出,这等贼人,不一刀砍了也就罢了,怎么还好吃好喝的招待上了。

    崔博文也是十分不解,琢磨不清楚李承乾到底是想做什么。

    “你可要多多保重,孤向你保证,最多也就一个多月的时间,一定送你去下面。”

    李承乾这话在崔博文看来,那就是稚童丢了面子,为了找回场子不甘心的放两句狠话罢了。

    一月之后,李世民也就到了灵州,随驾的还有文武百官,到时候崔康也会来灵州,他倒要看看,李承乾到底能不能光明正大的杀了自己。

    两人对视了一眼,空中火花四溅。

    “带下去!”

    李承乾大手一挥,房遗爱便粗鲁的拉起崔博文,也不管他能不能走路,拽着他就走。

    看着他踉跄的背影,李承乾冷哼一声。

    “去将刘三喜郭二张二河,和宋周贺袁中南以及刑狱司典吏苏国水,给孤叫来。”

    “诺!”

    朴二郎一溜烟的跑了出去,李承乾琢磨片刻后,便提起笔,奋笔疾书的写了起来。

    半个时辰之后,他刚放下笔,朴二郎便带着这几人回来复命。

    “小的参见殿下。”

    “臣,参见都督。”

    “免礼,都坐吧!”

    刘三喜三人和宋周贺还显得比较轻松,李承乾说坐,他们四人便大大方方的坐在了椅子上。

    而袁中南和苏国水则就显得紧张多了,虽然是坐下了,但身子却又绷的紧紧的,屁股也只敢坐半边。

    这两人,袁中南是李承乾从招贤馆发掘出来的人才,因为在税务一道上颇有见解,所以李承乾将他派去了户司。

    而苏国水,此人是寒门出身,别看刚三十出头,但入仕却已有已经整整十五年。

    经过长时间的观察,李承乾对此人还是很欣赏的。

    刑狱司主掌刑罚之事,苏国水此人,对刑律可谓是了如指掌。

    这人有本事,做人也没得说,为官这么多年来,不说两袖清风那也是清廉正直,此人跟灵州这些名门望族也没什么瓜葛。

    在如今灵州官场,他可以说是一股清流,也正是因此,虽有大才,但整整十五年却才混到了刑狱司三把手的位置。

    李承乾审视着苏国水的同时,苏国水也偷偷看了眼李承乾,不懂这位都督,怎么突然将他叫来了。

    看目前这架势,应该还是有要事商议,这可着实是有点不对劲啊。

    咳咳咳……

    没让这几人瞎琢磨多久,李承乾便干咳两声开口道:“诸位,今日将你等几人叫来,是有一要事。”

    “苏典吏,你主管刑罚,依你看,这一次城中发生的事情,要是有人故意操纵的话,该如何处置。”

    苏国水立马站起,行礼道:“回都督,这故意操纵之人,该杀!”

    李承乾点点头,又问道:“那该以何罪名杀?”

    “应该以……”苏国水语气一滞,将大唐律在脑中快速的过了一遍,忽然间发现,好像没有什么罪名,能够适用于此事。

    他此刻也不知该如何回复李承乾了,呆呆的站着不知所措。

    “坐下吧,孤叫你来,便是为了此事。”李承乾说着,便将他刚刚写的一些法条递给了苏国水。

    故意操纵货币者,斩。

    私自铸钱者,斩。

    扰乱货币秩序者,斩。

    故意操作市场者,斩。

    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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